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江西省南丰县一女子成为犯罪“帮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1 10:01:00    

2025年7月,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储某提起公诉,南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储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被告人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资金来源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其上线过账,非法资金到账后,被告人储某受其上线指使,于当日到柜台处进行取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轻松就能获取高额报酬的 “工作”,实则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要做到:

1、别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来钱的活儿多半有问题。

2、守好自己的 “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验证码,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3、遇事多琢磨:价格太离谱、手续不全、要求 “保密” 的事,宁可不干也别冒险。

来源:南丰检察

编辑:李志刚

江西省新闻热线请联系 李主任: 130 1938 8122 (微信同号)

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 9819 5532

企业家权益保障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晓荷 155 2468 2485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134 7867 1922(微信同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