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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灯有灰尘、锅碗瓢盆不在原位,房东拒退押金,租客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全额退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9 17:33:00    

当租房遇“提灯定损”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4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租客退房时,被房主以“验房时台灯有灰尘,小碗丢失,锅碗瓢盆不在原位等”为由不退还押金。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房主退还租客押金1500元。

▲图据IC photo

租车退房时拿不回押金

房主:台灯有灰尘、锅碗瓢盆不在原位


花溪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租客作为原告与作为被告的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某小区房屋,租期两年,租金1500元/月,租金半年一付,押金1500元,租赁期满退还押金。

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年久失修,房屋内沙发积灰,窗帘、冰箱生霉,电视机等电器损坏无法使用,后双方进行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更换全新物品,但费用需原告自理。租赁时间到期前,原告提前2个月告知被告后续不再继续租用房屋,要求退还押金,被告不予退还,报警处理无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在更换全新物品前,已与被告及其儿子进行友好协商,且被告同意原告自费更换物品,全新物品价值大于旧物,针对旧物原告未丢弃也未损坏仍保存完好在房屋内,不再续租也已提前通知被告,现被告不予退还,请求法院判决退还押金1500元。

被告认可前述内容,因原告及其妻子嫌弃房屋内部分物品生霉在先,所以才同意其自费更换。退房时被告前去验房,发现房屋内台灯有灰尘,原告没有打扫干净,锅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甚至有小碗丢失迹象,要求打扫干净并将旧物恢复原位,原告仅是打电话口头通知不再续租也不合理,故不予退还。

法院判决:

房主理由无证据 退还租客押金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及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等规定,原告在租期届满前通过电话方式告知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告辩解“验房时房内有灰尘,原告没有打扫干净,锅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甚至有小碗丢失迹象故不予退还”的意见,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押金1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运用心理学的共情方法,耐心疏导,后被告以现金的方式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官提醒,租房时经常会遇到押金难退还,租房逾期不退房等情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期、租金、押金以及房屋现状等关键性条款,明确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证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租赁过程中,双方都应妥善保管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发生纠纷,应进行积极协商,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协商无果可报警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切勿采取极端方式导致损失扩大。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至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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