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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3 07:55:00    

法治日报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从四方面展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

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等规定,加强人格利益司法保障。案例“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利用AI技术(即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使得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用于多处。人民法院判令该三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充分保护。案例“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郑某某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会降低该公司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既彰显对法人名誉权的切实保护,又引领将悬赏广告用于正当目的,避免滥用悬赏广告损害公序良俗。

当前,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人民法院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在“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

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该公司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有助于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

人民法院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拓展技术蓬勃发展清朗空间。案例“陈某与孟某等名誉权纠纷案”中,涉案账号违规公示陈某信息并号召他人网暴陈某。孟某、高某作为共同注册和管理账号的责任人,人民法院判令该二人承担侵权责任,明确网络账号的注册人、使用人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合法合理使用账号,防止账号成为网络暴力工具。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案例“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徐某、李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人脸信息,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实施非法控制,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人民法院判处上述两案行为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对侵害公民人格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增强警示作用。

记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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