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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3 10:09:00    

与公司发生矛盾,被通知“带薪休假”,这到底是“摸鱼福利”还是“变相炒鱿鱼”?2025年7月2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于某公司任职。2024年1月,王某的亲属去世,其以回家奔丧为由向公司申请休年假3天。公司向王某表示,目前工作出现紧急情况,请假需上报审批。王某未经公司审批完毕,便在提交工作安排后回家奔丧。事后,公司批准王某丧假1天,认定王某旷工2天,给王某记过警告一次,扣除王某旷工两天三倍工资。后王某举报至总公司,调查期间,王某所在公司通知其带薪休假2个月。休假结束后,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休假期间未付的2个月工资。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应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和公司产生矛盾,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在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其仍为公司员工。王某未正常到岗工作系公司通知其带薪休假、停止一切工作所致,而非王某主观原因造成,公司应按照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带薪休假期间正常工资。

一、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休假,算旷工吗?

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合理调配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但年休假如何安排,并非劳动者所理解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即可开始休假,而是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二、公司是否能够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劳动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受各自权利,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当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界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①劳动者的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②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已经失去信任基础,双方无法再继续劳动关系;

③根据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次数频率、造成损失及纠正结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因公司自身原因给劳动者“带薪休假”,工资可以不发吗?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持续存在。本案中,公司通知王某带薪休假,期间停止一切工作。此时,王某仍是公司一员,依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带薪休假为公司要求,未到岗工作并非王某本人主观原因导致,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休假期间的未付工资,于法有理。(薛致远 王佳琦)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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